很多電池出口外貿商在準備電池出口相關事宜中,往往忽略了UN編號。實際上可以這么說,選擇適合的正確的UN編號是鋰電池出口運輸成功的第一步,UN編號決定了鋰電池后續托運中關于包裝的選擇、UN38.3測試的要求以及托運文件準備。接下來專業鋰電池出口物流保時運通小編再和大家聊聊鋰電池的運輸,著重為大家講解聯合國TDG法規等各類運輸法規中《危險貨物一覽表》(Dangerousgoodslist,簡稱DGL)涉及到鋰電池運輸的那些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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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鋰電池出口運輸涉及到的特殊規定有哪些方面?
鋰電池在聯合國TDG法規中,隸屬于第9類雜項危險貨物,其涉及的UN編號有3090、3091等7個,與此對應的特殊規定主要有以下1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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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第1~7號特殊規定,能將12個特殊規定分成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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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適用于鋰電池運輸比較常見的4個UN編號,3090和3091專門針對鋰金屬電池,3480和3481專門針對鋰離子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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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8~9號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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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規定360只適用于裝置設備中或與設備放到一起運輸的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而348只適用于鋰離子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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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第10~12號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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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3個特殊規定只適用于含有鋰電池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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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出口運輸涉及到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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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規定188
當鋰電池(包含鋰離子和鋰金屬)滿足特殊規定188的相關技術標準,在運輸時可以免去運輸法規其他章節的技術要求(
notsubjecttotheprovisionsofthese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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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特殊規定因為涉及到鋰電池的豁免,深受鋰電池運輸的每個參與方和監管部門的關注,怎樣正確認識和使用這個條款,主要包括下面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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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條款一共有8條技術標準,每條要求著重點不一樣:
①第a-b條(所有鋰電池):鋰電池的容量不能太大,其中鋰金屬電池主要是以鋰含量為限制指標,而鋰離子電池主要是以瓦時數為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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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TDG法規的要求,2009年1月1日之后生產出來的鋰離子電池一定要在它的表面標注瓦時數,因而這一個參數非常容易獲得;而鋰含量(lithiumcontent)指的是鋰金屬電池陽極中的鋰金屬總的質量,這一個法規并未硬性要求在產品表面標出,小編在許多產品表面也未找到該數值,需要和廠家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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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c條(所有鋰電池):鋰電池一定要通過UN38.3測試,并且生產企業具有較強的質量管理體系。
③第d條(裝置設備中的鋰電池除外):明確規定鋰電池運輸時,必須采用內外兩層包裝,內包裝必須把鋰電池充分包住,電池間必須采取防短路措施,外包裝一定要足夠堅固,滿足TDG法規第4.1.1.1,第4.1.1.2和4.1.1.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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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第e條(僅針對裝置設備中的鋰電池):裝置設備中鋰電池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壞和短路;設備需有防意外啟動的措施(除運輸中需要正常使用除外,比如RFID);裝配有鋰電池的設備必須用堅固的外包裝包裝,除非是設備自身可以為鋰電池提供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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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第f條:鋰電池的包裝一定要加貼鋰電池專屬的Mark:在第21修訂版的聯合國TDG法規中,對鋰電池的Mark最小尺寸做了修訂,由原來的120mm×110mm改為100mm×100mm,并且形狀可以是長方形,也可以是正方形,這點也會在2021年版IATA-DGR中生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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